各建设单位、个人,各施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各乡镇:
为深刻汲取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切实保障城镇燃气供应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工作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个人:履行首要责任,筑牢施工前安全防线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开展下水维修、管道铺设、供热供水漏点查找等开挖作业及其他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活动时,必须严格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做到“先查明、定方案、签协议、严交底”。
1.全面查明管线情况:开挖作业前,必须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排查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的位置、埋深、压力级制等关键信息,同步查清相邻地下管线状况,形成书面会签资料(含燃气管道位置图、埋深、压力级制等核心要素)。未聘请勘察、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直接承担燃气管道勘察、施工监理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2.制定保护方案协议: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专项保护方案,签订正式的燃气管道保护协议,明确各方保护责任。
3.严格图纸会审与现场交底:图纸会审必须邀请燃气经营企业参加;若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需在燃气经营企业专业人员现场指导下,通过现场探测或开挖精准确认管道埋设情况。施工作业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现场踏勘、管道位置指认和技术交底,做好图文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4.落实全过程保护措施:严格按照保护方案和协议,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全过程燃气管道安全。
二、施工企业:强化主体责任,严守施工全过程安全规范
施工单位是第三方施工燃气管道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做到“动土必确认、施工必监护、违规必停工”。
1.建立动土确认制度:首次进入新区域施工或开展可能影响燃气管道的动土作业前,必须在施工现场告示牌明确公示燃气经营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警示信息及管道保护要点;对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明确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与燃气经营企业完成书面签字确认。
2.强化人员培训交底:施工前,组织施工班组及全体作业人员开展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施工期间临时更换作业人员的,必须对新进场人员补充开展交底和培训,确保全员掌握保护要求。
3.严格施工监护流程:在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必须提前48小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人现场监护;施工中主动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开挖方式、范围、计划及对管道的潜在影响,配合做好现场监护。机械施工时,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预留0.3-0.5米作业面配合人工作业,并做好安全防护。
4.规范现场管理行为:严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管道,或造成管道裸露、悬空;严禁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移动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若发现燃气管道警示标识缺失、移位、被覆盖,或管道资料与实际不符,立即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待重新交底确认、补齐标识、落实防护措施后方可复工。
5.及时处置管道损伤:施工中若造成钢管防腐层刮损、PE管道变形/损伤、示踪装置/光缆损坏、地上管道表面损伤等情况,立即停工,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并配合维修更换,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未及时报告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全部责任。损坏管道保护设施、阀井的,需在燃气经营企业指导下按原设计标准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6.规范事故应急处置:发生燃气管道破坏事故,第一时间在事故影响区域采取疏散、警戒、消除明火等应急措施,立即向建设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瞒报、迟报、漏报。
三、燃气经营企业:压实监管责任,筑牢燃气安全运行底线
燃气经营企业要以“全周期巡查、全流程联动、全应急保障”为核心,切实履行燃气管道安全监管责任。
1.健全巡查考核机制:建立完善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制度,优化巡查周期,对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现场,每日至少巡查1次;充分运用物联监测、视频监控、泄漏检测等科技手段,实现“人巡+技巡”结合,提升巡检精准性。
2.强化施工联动协同:指定专人收集、登记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信息,及时传至内部运行部门;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督促施工单位设置临时警示标识、完善施工告示牌。
3.严格现场监护指导: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时,燃气经营企业监护人员必须全程现场监护,保留监护通报信息、监护内容及过程记录,对问题处置需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4.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巡查中发现未开展燃气管道咨询、未制定保护方案、未签订保护协议,或未按方案落实防护措施的,第一时间通知建设、施工单位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机关报告。
5.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完善燃气管道破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启动预案,配合做好舆情管控,及时向燃气管理、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组织开展事故影响区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
四、各乡镇:强化属地责任,做好燃气安全协同管控
各乡镇在各属地监管区域内,需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形成燃气安全管理合力。
1.全力配合保障工作:积极支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巡检、维护维修及安全用气宣传工作,协助普及管道保护知识。
2.加强施工巡查监管:加强各乡镇属地管理区域内施工现场巡逻检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却未签订保护协议、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3.及时报告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第一时间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县住建局报告,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肃责任追究:明确法律后果,筑牢安全执法底线
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对违反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1.建设单位和个人、施工企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种植深根植物,或未与燃气经营者制定保护方案、未落实安全措施,擅自开展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单位和个人、施工企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4.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擅自开展施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安全无小事,第三方施工防护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各相关单位、个人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本公告要求,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共同筑牢城镇燃气安全防护屏障,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