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6-04-29    来源: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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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到,要求国网西北分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六部,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电企业,相关经营主体,5月份,相关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要组织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模拟试运行,模拟试运行前,相关单位将工作方案报送西北能源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新疆能源监管办。原则上,6月1日零时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简称互济交易)自动转入结算试运行,若届时不具备条件,相关单位须提前申请延长模拟试运行时间。模拟试运行期间,西北区域备用、省间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暂不停止运行。

《细则》明确,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以下简称互济交易)坚持市场化导向,根据“先省内(控制区内)、后省间”的优先级顺序,各经营主体集中竞价出清。各市场成员不得以参与互济交易为由,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侧主体、用户侧主体、新型经营主体。

发电侧主体包括接入西北电网,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网火电与光热(含直流配套火电,下同)、风电(含直流配套风电,下同)、光伏(含直流配套光伏,下同)、抽水蓄能(以下简称抽蓄)、区域电力调度机构直调黄河水电机组(不含直流配套水电,以下简称水电)。

其中,火电、光热以机组为单位,水电以电厂为单位,风电、光伏以场站为单位,风光同场电站以调度控制单元为单位(具体与主体参与省(区)现货市场保持一致,以下火电、光热均简称火电;风电、光伏、风光同场电站的控制单元均简称新能源,配套新能源专指直流配套新能源,配套电源专指直流配套新能源与直流配套火电),抽蓄以电站为单位参与。

用户侧主体包括各省(区)电网企业(代理本省(区)用户)、完成准入注册可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

附通知原文: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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