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印发
    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6-04-29    来源: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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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的通知》,其中提到,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电力现货市场以及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的运营与管理,并根据市场建设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等。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含电网代理购电用户,下同)和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含聚合商,下同)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国网黑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含增量配电网供电的工商业电力用户,下同)、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经营主体和储能企业、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由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管理的发电及储能资源不纳入聚合范围,不得跨省级电网控制区聚合资源。电网企业参与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前应参照经营主体注册条件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初期聚合商参照售电公司注册和市场注销条件、流程执行。具有多重主体身份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经营主体类别、参与交易方式分别进行注册。

附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的通知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规范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交易,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合理的利益,结合市场运行情况,我委组织省电力公司及相关单位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对《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版)》(黑发改运行规〔2025〕4号)进行修订完善,并经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了《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版)》同时废止。

联系人:全虹达 联系电话:18945666266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2026年3月31日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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