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成品油市场质量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减少不合格成品油污染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及我局职责,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成品油产品质量专项抽查检验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成品油产品质量专项抽查检验工作,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强化油品质量安全管控,同时依法公开油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信息,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从而有效防范油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工作安排
经统计,全县目前共有102座证照齐全、正常经营加油站,其中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石化有限公司在临泉设立加油站分别为10座、6座、4座,剩余82座加油站为普通合伙企业。此次监督抽查工作贯穿全年,根据近三年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合格率,计划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共计20座加油站,每个加油站各随机抽查检验成品油1批次,合计20批次;剩余82座民营加油站,每座各随机抽查检验不同类别成品油2批次,合计164批次;102座加油站共计抽查检验油品184批次,预计在10月30日前抽查检验工作全面完成。(此方案表述的成品油类别为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18号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此次专项抽检计划抽查检验184批次成品油,预计经费10万元(包含购样费用)。
三、工作分工
局质量股负责制定2026年成品油产品质量专项抽检工作计划,提供被抽查检验主体名单,明确抽检范围及时限;局抽检办负责按照程序公开询价、综合评价等程序遴选第三方承检机构并签定委托协议,并根据抽检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抽检工作及抽检过程的统筹协调;局综合执法室负责对不合格抽检信息进行案源线索分配;局属各办案单位负责不合格油品检验报告的送达、案件查办及后处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依法将抽检结果通过临泉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抽样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18号令)及《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进行现场抽样时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检时应向被抽检单位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同时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2.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检单位的加油机、油罐、罐车、油桶内待销产品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检单位自行抽样,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检单位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并立即报告;
3.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签字,被抽检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其他原因不能签字确认时,可委托其他人员进行签字,委托过程抽样人员应全程记录;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抽样范围:
(一)被抽查对象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的;
(四)拟抽查的产品为被抽查对象用于出口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五、经费保障
本次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经费已纳入部门预算,具体费用以局抽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六、有关要求
(一)严肃纪律,遵守规定。各相关股室和承检机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18号令)和《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严禁在抽检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做到现场抽样规范、项目检测规范、出具检验结果规范、复检程序规范、文书使用规范、后处理程序规范。
(二)发挥职能,依法查处。对于阻碍或拒绝接受抽检、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对于成品油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要根据县局工作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案件查处和相关后处理工作,调查处理结束后5日内将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局质量发展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