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住建局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站设置的通知
    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6-04-07    来源: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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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全面规范和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秩序监管,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完善配送服务体系,提升安全供气水平,坚决遏制无证经营行为,有序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便民服务站设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确保便民服务站符合安全生产、经济合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规范燃气便民服务站设置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燃气便民服务站的概念

燃气便民服务站是指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参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对III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要求设置,控制气瓶总容积,且晚间不得存放实瓶,为居民提供瓶装液化气换气、配送等服务的正规燃气经营网点。

二、设置要求

(一)燃气便民服务站必须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直接设置和管理,其安全、质量、服务等管理应纳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体系。

(二)现有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如有条件和有必要,可就地转变为燃气便民服务站。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置燃气便民服务站,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III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5千米;

2.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II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7千米;

3.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I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10千米;

(三)燃气便民服务站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瓶库应设在建筑材料达到防火要求的建筑物内(土木结构建筑物必须做好墙体、屋顶防火隔离措施),墙体为不燃烧实体墙,地面面层为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2.瓶库可设置在与建筑物(城乡居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3.瓶库应通风良好,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8米,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4.瓶库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瓶库的上层和相邻房间及上层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且无人居住;

6.瓶库不得使用开关时会产生火花的门。

(四)燃气便民服务站应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标志,并按照《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2025)要求正确悬挂安全标牌,悬挂大小适宜的蓝底白字且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的标识牌,招牌上应注明供气企业名称,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并配置以下安全设施:

1.应配置不少于2具8千克干粉灭火器;

2.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3.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与防爆排风扇联动;

4.应配备检查泄漏和堵漏的工具;

5.应在瓶库位置安装防爆型高清视频监控装置,并通过宽带网络接入所属企业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2个月。同时预留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接口。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液化石油气瓶阀》(GB 7512—2023)、《燃气气瓶和燃气瓶阀溯源二维码应用技术规范》(GBT45439—2025)要求的标准液化气钢瓶,并建立气瓶流通追踪信息管理体系(区别于气瓶制造企业建立的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每只气瓶配置气瓶专用识别芯片(RFID),具备气瓶状态、收集配送、入户安检、用户确认等节点信息记录功能,实现“人-瓶-户-车-站”全流程闭环追踪监管。

(六)燃气经营企业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应当采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载货车辆(微型、轻型新能源货运汽车、三轮汽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等,不得使用非货运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箱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配送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23)规范要求设置醒目的标志字样,在车身两侧印制二类危险货物的菱形标志、核载气瓶重量或数量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等信息标识。配送车辆应当落实加装捆扎固定设备、防碰撞、配备灭火器具等安全防护措施,达到安全运输条件后开展配送工作。

三、运营管理要求

(一)燃气便民服务站应当将营业执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岗位信息以及所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燃气便民服务站报备证明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二)燃气便民服务站应当配备至少1名经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当由所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直接任命,加强送气人员培训,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拆装、安全检查服务。

(三)燃气便民服务站一次性存放实瓶总容积不得超过1立方米(相当于YSP35.5/14.8型号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8瓶),每天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站内不得存放已充装实瓶。

(四)燃气便民服务站内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穿戴防静电服装和鞋,在作业过程中严禁砸、滚、碰、摔钢瓶和从事其他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

(五)燃气便民服务站应制定燃气便民服务站应急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所配灭火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防爆电器、称量衡器应按规定检测或更新。

四、报备要求

(一)设置燃气便民服务站应遵循民生供应与市场需求统筹兼顾、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设置,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设置燃气便民服务站后,应在15日内将燃气便民服务站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向所在县区住建局报备,县区住建局出具《备案回执》,备案编号规则“××县(区)燃便〔202×〕×号”,备案有效期限为3年。如燃气便民服务站信息发生变更,应在15日内将相关变更信息向所在县区住建局报备,县区住建局重新出具《备案回执》(备案编号、备案有效期不变),原备案回执收回。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置燃气便民服务站报备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需现场核查原件):

1.燃气便民服务站报备登记表;

2.报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燃气便民服务站《营业执照》复印件;

4.燃气便民服务站负责人身份证、任职证明,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固定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供应站平面图、现场正面全景照片(5寸);

6.燃气便民服务站《安全评估报告》;

7燃气便民服务站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8.燃气便民服务站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收集配送管理、随瓶入户安检、智能信息化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制度措施)。

(四)各县区住建局应将已设置的燃气便民服务站纳入燃气便民服务站站点名录进行统一管理,在燃气便民服务站新增、延续、变更、注销等报备完成后的15日内,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送市住建局。

(五)燃气便民服务站的管理模式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住建局对辖区内燃气便民服务站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将已经备案的燃气便民服务站名录抄送相关街道办、乡镇政府,并协同站点所在乡镇、街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用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精神落实“街乡吹哨、部门报到”运行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响应处置,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住建局每年对全市燃气便民服务站开展一轮全覆盖检查,各县区住建局对本辖区已投入使用的燃气便民服务站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全面巡查,确保各燃气便民服务站运行规范、安全有序。对不符合燃气便民服务站设置或营运管理要求的,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整改的,取消备案。

(三)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设置燃气便民服务站点。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是所设燃气便民服务站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燃气便民服务站的营运管理要求对所设置站点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和安全经营。

附件:1.武威市燃气便民服务站备案登记表.docx

2.武威市燃气便民服务站备案回执.docx

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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