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能投天然气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和用户公平负担,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黔发改价格〔2023〕50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成本监审结论、价格听证会意见及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我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气和销售价格
(一)居民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
居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为0.83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为3.8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管道燃气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
非居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为0.87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为4.42元/立方米。
二、居民阶梯气量、气价和收入用途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区分为一般生活用气和独立采暖用气两类分档气量,按年度用气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一)分档气量
一般生活用气第一档用气量为420(含)立方米以内,第二档用气量为420至600(含)立方米之间,第三档用气量为600立方米以上。
独立采暖用气第一档用气量为2300(含)立方米以内,第二档用气量为2300至3300(含)立方米之间,第三档用气量为3300立方米以上。独立采暖用气分档气量包含一般生活用气量。
(二)分档气价
一般生活用气和独立采暖用气各档气量执行相同气价,即第一档气量气价为3.85元/立方米,第二档为4.62元/立方米,第三档为5.78元/立方米。
(三)收入用途
实行阶梯气价后燃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非居民用气交叉补贴等方面。
三、建立气量和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居民用气阶梯气量调整
根据纳雍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居民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在启动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时,适时调整居民各档气量。
(二)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建立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即将居民和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购气价格实行联动。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但当上游价格累计波动幅度超过10%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半年时,可启动调整机制。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上调幅度最高不超过现行第一档气价的20%,下调幅度不限。各档气价联动后的价格为该气价顺加联动额。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采暖季、非采暖季为联动周期,如因市场价格在联动周期内大幅变动,导致实际气源采购价格与预测价格差距过大的,非居民用气价格可视情况再次联动。单次联动额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
因执行联动机制而产生的价格水平变动不再另行听证。
四、实施范围和要求
居民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纳雍能投天然气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服务机构用气、托育机构用气、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盲人按摩院的经营场所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第一、第二档气价平均值执行。
五、执行周期和方式
居民阶梯气量以“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气费,当累计用气量达到年度阶梯气量第二档基数后的用气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用气量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六、优惠政策
对低收入家庭每年每户设置60立方米的免费气量。低收入家庭年用气量在免费气量内的,免收燃气费。超出免费气量的部分,按照阶梯气量、气价对应收取燃气费。燃气企业执行免费气量制度减少的收入,由财政按照采购价予以补偿。
七、相关要求
(一)经营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损耗,保障供气安全与服务质量,规范抄表结算;
(二)经营企业要在营业场所、官网等醒目位置公示配气价格、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营企业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用户咨询,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八、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定价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纳雍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纳发改办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纳雍县发展和改革局 纳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