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市:建立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2024-08-16 09:08    来源:   关键词:

8月8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9日。

内容指出,建立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实施范围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开平市、鹤山市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调整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现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联动调整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原则上以半年为一个联动实施周期。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市民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信函。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西1号8号楼8222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收)。邮编:529000。电话:0750-3276626。

二、电子邮件。电子邮箱:jmsfgjjgk@jiangmen.gov.cn

附件: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8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江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开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鹤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开平市、鹤山市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联动公式

调整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现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联动调整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其中,现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执行《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区及开平市、鹤山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 》(江发改价格〔2023〕262号)文件标准,即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为 4.05 元/立方米;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含税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含税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计算期含税加权平均采购价格是指计算期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联动调整后,计算期含税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原则上作为下次联动调整的上期含税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是指因控制联动调整幅度而应调未调的差额或者未达到联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抵冲。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原则上以半年为一个联动实施周期。

(四)启动条件

当前周期结束时,如果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基期价格变动幅度5%以上(含5%)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继续沿用。

(五)联动程序

达到启动条件时,由燃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当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平稳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

二、保障措施

(一)建立气源价格监管和报备制度。建立燃气企业气源采购台账定期报备制度,燃气企业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每月、每季度及每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资料,为有效实施气源采购价格监管提供依据。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从低核定其销售价格。

(二)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加强宣传引导。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并同步接受用户咨询,保障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X月X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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