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圈获悉,4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2026年第41号令。
文件指出,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中,电网或电力设备设施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其中包括: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以上变压器(换流变)监测的乙炔含量达到5微升/升或周增量超过2微升/升,或氢气含量超过450微升/升,或总烃含量超过450微升/升。

需要注意的是,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或者未及时消除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企业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未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如下: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