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6-02-27    来源: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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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等78家企业:

经查,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等78家企业成立后,连续两年及以上未依法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公司未依法办理歇业;税务信息呈非正常、未登记或注销等状态;经本局发布《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和《责令改正通知送达公告》,上述企业依然未改正;经通过工商登记的经营住所(地址)实地核查及调查取证,上述企业在工商登记的经营住所(地址)查无下落,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2026年1月9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https://shiming.gsxt.gov.cn/)、温宿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wszf.gov.cn/)向上述企业以公告形式送达

《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吊销)听证告知书》(阿温市监罚告〔2026〕第三期),告知以上企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途径及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上述企业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以上企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宿县人民政府(地址:温宿县托乎拉街)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努尔比亚·吾麦尔、阿力米热·萨德克

联系电话:0997-4028220

联系地址: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室(温宿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市监局窗口)

附件: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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