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费违规使用、采煤工程违法外包、剥离工程违法转包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50602MA0MW4B61H |
法定代表人: | 张帅 |
处罚类别: | 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处罚事由: | 1.煤矿2024年以边坡治理名义违规使用安全费用112.41万元用于支付鄂尔多斯市驰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排土场刷坡费用;2.煤矿2025年1月21日与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土石方剥离项目承包合同书的补充协议》将采煤工程外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3.煤矿2025年1月17日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发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月20日,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含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转包给伊金霍洛旗军涛机械设备修理部。 |
处罚依据: | 第1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2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3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对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伍万元整(¥3,250,000.00)的行政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内容为停止煤矿生产作业,停产整顿期限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天),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8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蒙(鄂)煤监管罚〔2025〕102003-1号 |
处罚机关: |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