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11-24    来源: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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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费违规使用、采煤工程违法外包、剥离工程违法转包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50602MA0MW4B61H

法定代表人

张帅

处罚类别

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事由

1.煤矿2024年以边坡治理名义违规使用安全费用112.41万元用于支付鄂尔多斯市驰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排土场刷坡费用;2.煤矿2025年1月21日与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土石方剥离项目承包合同书的补充协议》将采煤工程外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3.煤矿2025年1月17日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发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月20日,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含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转包给伊金霍洛旗军涛机械设备修理部。

处罚依据

1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百一十的规定进行处罚;第2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七的规定进行处罚;第3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八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

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伍万元整(¥3,250,000.00)的行政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内容为停止煤矿生产作业,停产整顿期限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天),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8

处罚决定书文号

蒙(鄂)煤监管罚〔2025〕102003-1

处罚机关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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