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印发《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
文件明确,独立储能自主参与中长期电能量等交易时,在放电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充分发挥聚合商(含虚拟电厂)等电力资源聚合管理服务机构的资源整合能力。通过整合优化可调节负荷、新型储能等灵活调节资源,以聚合方式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纳入电力平衡。
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可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西藏自治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之前,暂不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中监能市场规﹝2026﹞33号
国网西南分部,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西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相关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进一步深化西藏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适应西藏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需要,依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请电力交易机构加强对经营主体的宣贯培训、信息披露、风险防控等相关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3月27日
附件:《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