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
    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6-05-25    来源: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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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6〕582号),《办法》规定了核电厂退役的基本原则和策略目标,明确了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核电厂营运单位的主体责任,推动核电厂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全阶段同步落实退役准备要求,构建责任清晰、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退役准备工作体系,为安全、规范、高效推进后续核电厂退役奠定坚实基础。

《办法》明确,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退役承担完全经济责任,应当预提退役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电厂退役相关工作。退役费用在核电机组商运后运行期内逐年提取,原则上总量按照核电项目竣工决算建成价的一定比例计提,累计提取率暂按不低于 10%执行,待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6〕582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核电厂建设运行全寿期管理,规范做好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保障核电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财  政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2026年4月23日

附件: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pdf

《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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