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7日,生态环境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经严格技术审查,先后向中广核惠州第三核电有限公司与中核(象山)核能有限公司颁发了《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三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和《浙江金七门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正式核准两项核电新项目的选址,为后续机组设计、建造工作奠定关键基础。


针对两家公司分别提交的《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技术审查结论认为: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电厂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这标志着太平岭核电厂三期工程与金七门核电厂3、4号机组的前期选址工作,在安全层面获得了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正式认可,是项目向前推进的关键前置许可。
在两份通知中,国家核安全局均对项目营运单位提出了明确的后续要求。中广核惠州第三核电有限公司与中核(象山)核能有限公司需切实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遵守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通知特别强调,在项目取得建造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展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明确了项目从选址批准到实际开工建造之间的法定程序界限。
太平岭核电厂三期与金七门核电3、4号机组是我国十四五及中长期核电发展规划中的重点储备项目。根据审查意见书,太平岭核电厂三期工程拟建设2台华龙一号技术融合方案2.0版压水堆核电机组,浙江金七门核电厂3、4号机组同样拟建设2台华龙一号技术融合方案2.0版压水堆核电机组。 获得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是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的里程碑,为后续开展详细工程设计、编制并申报《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最终申请建造许可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