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国家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促进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成果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推动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
二是,国家加强原子能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参与原子能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
三是,核反应堆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是,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五是,核出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出口核以及核两用物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