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海门区: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大力支持5G网络建设

发布时间:2024-08-02 02:08    来源:海门区发改委   关键词:电网企业,变压器,5G

7月31日,江苏南通海门区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大力支持5G网络建设的通知》(海发改发〔2024〕75号),其中指出,各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进行清算和公示。对原签订合同中转供电价格顺加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的,必须在2024年8月31日前按规定调整到位,并重新签订转供电合同。各转供电主体不得以降低转供电价格为由,将降价部分通过租金、物业费等形式进行转嫁,经供电部门现场勘察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5G基站,全部改为直供电,相关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转改直。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大力支持5G网络建设的通知

各5G基站转供电相关单位:

2018年以来,海门区高度重视转供电价格规范治理工作,通过政策宣讲、召开提醒告诫会、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等方式,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部分转供电力加价偏高,价格相差较大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海门区5G网络建设,降低5G基站用电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省最新电价政策,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5G网络建设转供电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前转供电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等文件精神,向非电网直供用户进行转供电的主体,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二、进一步规范转供电行业收费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有关规定,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电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具体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区发改委及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区镇、中国电信海门分公司、中国移动海门分公司、中国联通海门分公司及中国铁塔海门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进行清算和公示。对原签订合同中转供电价格顺加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的,必须在2024年8月31日前按规定调整到位,并重新签订转供电合同。各转供电主体不得以降低转供电价格为由,将降价部分通过租金、物业费等形式进行转嫁,经供电部门现场勘察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5G基站,全部改为直供电,相关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转改直。

(三)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结束后,区市场监管局将牵头组织检查,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资讯来源:海门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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