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实施方案(试行)》发布
    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6-10-27    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   关键词:新能源发电企业,现货电能量交易,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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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圈获悉,10月26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实施方案》所称集中报价,特指多个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含绿电)交易中的集中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的集中报价行为。

一是集中的是“报价行为”,不是“经营主体”。各发电企业仍按交易结算单元参与市场交易及结算,市场地位不变,仍各自对集中报价相关行为负责。

二是适用范围有边界。限于中长期电能量(含绿电)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双边协商交易不在其列。

三是参加主体有限定。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不适用,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参与,省外项目不得纳入省内群组。

新能源企业拟以群组集中报价参与市场,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

参加集中报价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

一是母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主体;二是所有参加集中的企业均位于四川省所辖区域内;三是持续满足市场注册条件,申请时交易资格未被暂停或者取消;四是原则上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四川电力市场内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五是报价场所符合要求。

需要特别提醒三点。

一是装机规模上限为动态对标值,按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当日的对标规模核验(目前四川单个最大燃煤电厂装机约为240万千瓦,具体以平台数据为准);

二是经四川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认定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或者存在其他不宜情形的,不得开展集中报价;

三是同一集团在川装机远超单个群组上限的,可以申请组建多个独立群组,不同群组应当使用各自独立的固定报价场所,严禁共用或者混用。

原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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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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