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圈获悉,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其中提到,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为主营业务的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和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电力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从源头防范化解电力安全风险。
电力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生产安全。
电力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统称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制定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电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和举报。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资质要求和考核、评价标准等,并建立相应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落实到位。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规模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电力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电力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鼓励电力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电力企业集团母公司,可以对所属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次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系统,发电厂(场、站)发电控制系统,电力调度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直流控制保护系统,负荷控制系统,储能电站监控系统等;涉网二次系统是指电源及相关电力用户中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相关的二次系统。
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新型储能电站等电力发展新领域、新业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与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实际,我们组织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2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8月28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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