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1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获水保许可,计划6月开工、11月完工
    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6-06-04    来源: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   关键词:共享储能电站,储能项目,储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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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发布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关于吴忠市红寺堡区佰隆1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项目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境内,属新建共享储能电站。主要建设20套5MW/20MWh储能单元,包括电池舱80座、储能变流升压一体舱20座、避雷针4座,新建施工道路422m及施工临建1处。项目总占地4.03hm2,其中永久占地2.96hm2,临时占地1.07hm2,占地类型为其他草地。建设期土石方挖填平衡各3.13万m2。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000万元,计划2026年6月开工、11月底完工,总工期6个月。

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总投资151.8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4.03万元。项目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完工后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报备,未经验收不得投产使用。

具体情况如下:

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关于吴忠市红寺堡区佰隆1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夏佰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宁夏佰隆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吴忠市红寺堡区佰隆1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佰隆新请字〔2026〕15号)已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吴忠市红寺堡区佰隆1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出了审查意见(见附件)。经修改完善,原则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吴忠市红寺堡区佰隆1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境内,属新建项目。2026年1月16日,吴忠市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本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508-640303-04-05-597380。主要新建20套5MW/20MWh储能单元,其中电池舱80座、储能变流升压一体舱20座、避雷针4座、新建施工道路422m,施工临建1处。

项目总占地4.03hm2,其中永久占地2.96hm2,临时占地1.07hm2,占地类型为其他草地。建设期开挖土石方3.13万m2,填方3.13万m2,挖填平衡。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000万元。项目计划2026年6月开工,2026年11月底完工,总工期6个月,由宁夏佰隆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03hm2。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的防治指标值。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六)基本同意各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方法、编制依据。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51.8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4.03万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一)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的破坏,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尤其是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工程施工中,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开工前,你公司须将本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相关资料报送我单位,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和核定的数额足额缴纳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单位审批。

四、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公司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单位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

2026年6月3日


资讯来源: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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