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华北区域“两个细则”意见的函》,其中,《华北区域新型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到,储能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储能单元非计划停运,一次停运储能单元容量超过储能电站装机容量的10%且大于1MW,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每停运装机容量的1%,按并网主体装机容量×0.1小时考核电量。脱网储能单元总容量超过储能电站装机容量的30%且超过10MW的,对场站每次按按并网主体装机容量×3小时考核电量。
储能电站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储能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主体装机容量×3小时。
包括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定值,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装臵、安全稳定控制装臵、一次调频、自动功率控制系统、自动电压控制装臵、储能单元控制系统等的参数、状态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现场运行人员配臵不满足调度工作需要或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5分钟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华北电网运行,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独立储能电站和新能源配建储能(统称储能电站)。
原文如下:
























附件1华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华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3华北区域新型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4华北区域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