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中监能市场规﹝2026﹞34号),其中提到,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数年、年度、月度交易应定期开市,可探索连续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自然日连续开市。
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以市场注册主体为单位独立进行报价。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重庆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内同一省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集中报价。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其它有关要求按照《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及市内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年度、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中,可设置发电企业分段报价,申报价格单调递增,相邻两个档位设有价差;总申报电量不足10MWh的可只申报1个价格档位。初期,燃煤发电机组应全额申报5-10段,其它经营主体应申报3-5段,单段电量占比应不低于申报总量10%,发电侧申报价格单调递增,用电侧申报价格单调递减,相邻两个档位价差10-30元/兆瓦时;按统一边际出清原则成交,满足供需平衡的最后一个申报对中,若多个经营主体的申报价格相同时,按申报电量等比例成交。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中监能市场规﹝2026﹞34号
国网西南分部,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相关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进一步深化重庆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适应重庆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需要,依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电力市场运行实际,我们组织修订形成《重庆市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由重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电力交易机构加强对经营主体的宣贯培训、信息披露、风险防控等相关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重庆市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pdf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