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 0.6951~0.854元/Wh!安徽22.05MW/87.5MWh用户侧储能系统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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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2.05MW/87.5MWh用户侧储能系统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68681328.52元,折合单价0.7849元/Wh;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60825027.79元,折合单价0.6951元/Wh;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深圳港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74725228元,折合单价0.854元/Wh。

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因项目用地场地受限,储能电池集装箱不多于14台,逆变升压一体舱不多于4套,一二次舱设备各一套。储能系统分为4个储能单元,储能系统经35kV电缆连接至皖维高新35kV新区变电所35kVII段母线,在皖维高新35kV新区变电所新装1面35kV开关柜用于并网接入。(2)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试验、检查测试、调试投运,包括电站场地平整,基础施工。

原公告如下: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2.05MW/87.5MWh用户侧储能系统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2.05MW/87.5MWh用户侧储能系统项目

项目编号:2026AFMAZ50095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2月11日

开标日期:2026年3月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2.05MW/87.5MWh用户侧储能系统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名苑14幢502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 陆仟捌佰陆拾捌万壹仟叁佰贰拾捌元伍角贰分 (68681328.52元)

质量:合格

交货及安装周期:2026年6月30日之前并网投运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369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陆仟零捌拾贰万伍仟零贰拾柒元柒角玖分 (60825027.79元)

质量:合格

交货及安装周期:2026年6月30日之前并网投运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深圳港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03地块B座16层1601-1605

投标报价:人民币 柒仟肆佰柒拾贰万伍仟贰佰贰拾捌元整 (74725228.00元)

质量:合格

交货及安装周期:2026年6月30日之前并网投运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巢维路56号

联系人:魏先生

联系方式:0551-8218930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9号

项目负责人:窦驰、潘浩

联系电话:0551-63736771、63736278

公示期:2026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9日17:30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9号安天利信总部基地604室,联系人:窦驰、潘浩,联系电话:0551-63736771、63736278。

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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