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运前不得转让/买卖开发权,2年未开工移除!甘肃加强储能项目管理
    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12-29    来源: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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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圈获悉,近日,甘肃省能源局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强化储能项目备案管理、落实国家不再强制配储政策、科学引导新型储能发展布局、持续优化新型储能接网服务四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一、强化储能项目备案管理

规范储能备案管理:要求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企业科学开展投资收益分析和经济性测算,有序开展备案,防止盲目备案。

优化存量备案项目:对已备案未开工项目,指导项目业主深化经济性测算,推动具备条件的项目尽早开工;对不具备建设条件、“备而不建”的项目及时清理。

建立项目退出机制:项目并网投运前不得转让、买卖开发权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经提醒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备案信息将被移除,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二、落实国家不再强制配储政策

对在本通知印发前已明确配储且电网企业已出具单体接入系统方案评审意见的新能源项目(不包括“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千家万户沐光行动”项目),仍需通过自建或租赁储能提升调峰能力。其他新能源项目均不再将配置储能作为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由新能源项目业主自主决定是否配建储能设施。

三、科学引导新型储能发展布局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十五五”期间新能源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电力供应保障、电网接入条件、新能源消纳、调峰需求等因素,研究储能接入方案,合理规划储能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引导储能项目优先布局于新能源集中连片开发区域、调峰调频困难节点及电压支撑不足地区。

四、持续优化新型储能接网服务

电网企业应按《电网公平开放管理办法》做好储能项目接网服务与调控运行,确保充放电不影响电力输送和负荷供电,并为各地储能规划与接入方案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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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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