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工信部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6-11 02:06    来源:国际能源网   关键词:动力电池市场,磷酸铁锂,动力电池,

据能源圈了解到,6月7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其中提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用于更换的动力电池性能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建议满足GB/T31484—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6—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

更换动力电池后的整车性能应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原文如下:

公开征求对《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做好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安全有序更换动力电池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7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的公告》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13726。

附件: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4年6月7日

附件

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做好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安全有序更换动力电池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用于更换的动力电池性能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建议满足GB/T31484—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6—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

三、更换动力电池后的整车性能应满足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四、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年检、安全管理、缺陷召回、事故调查、报废回收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5%AE%89%E5%85%A8%E6%B3%95/149277?fromModule=lemma_inlink>》《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5%AE%89%E5%85%A8%E6%B3%95/149277?fromModule=lemma_inlink>》《机动车登记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

五、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其保险理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组织开展。

特此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X月X日


资讯来源:国际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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