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二):价格机制
    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7    来源:电力市场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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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能源圈了解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抽水蓄能电站执行两部制电价,即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

1.电量电价

抽水蓄能电站通过电量电价回收其抽水、发电成本,抽水电量不执行输配电价、不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电量电价按现货市场规则执行。电力现货市场未运行的地方,抽水电量可由电网企业提供,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的75%执行;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和上网电价之间存在3/4关系,这便与通常所说的“抽四发三”衔接(抽四度电、发三度电)。若某抽水蓄能电站的容量权益不是由一个省份单独享有,则相应的电量需在相应的省份按照一定比例分摊。

2.容量电价

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回收抽发运行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2023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明确了第三监管周期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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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费用分摊

从每月公布的代理购电价格表看,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按月根据用电量向用户收取。抽水蓄能电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形成的相应收益,以及执行抽水电价、上网电价形成的收益,在下一监管周期核定容量电价时,收益的20%由抽水蓄能电站享有,收益的80%要扣减,形成的亏损由抽水蓄能电站承担,推动其深度参与电力市场调节,发挥其削峰填谷作用。

资讯来源:电力市场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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