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纳为先时代,31省市新能源配储最新政策一览(上)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风芒能源   关键词:

据能源圈了解到,“自2020年起,多地明确要求新能源项目并网应配置一定比例的储能设施。目前,新型储能存在大规模建设和调用不充分的矛盾。”三峡能源在今年第二季度投资者沟通情况通报回答如此表示。

据中电联发布的《2024年上半年电化学储能电站行业统计数据》,电源侧仍是储能建设的主要场景之一,累计储能装机中新能源配储装机占比为41.05%。但是,上半年新能源配储平均利用率指数仅为31%。

种种数据显示新能源配储似乎仍面对建设多、利用率低的挑战。然而,随着各地区新能源电源占比不断提高,为保障新能源的顺利并网及电网的平稳运行,电网迫切需要提升系统的调节能力。储能具备的调峰调频与平滑电力输出能力对于新能源来说依然不可或缺。

基于此,近两年来,多地更新新能源配储政策。

风芒能源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了31个省市102个相关政策,简要阐述了各地配储要求与典型特点,试图浅析其纹理以飨读者。

西北地区

新疆、青海、甘肃、宁夏、陕西5省区

青海是首个提出新能源配储要求的省份。2017年,青海《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列入方案内的风电项目须配套10%储电装置并网,自此拉开新能源项目要求配储的序幕。

作为最早出台配储政策的省份,青海多次调整了新能源配储相关要求。《2022年青海省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指出,35千伏以内消纳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可不配置储能设施,其余新能源项目需配置15%、2小时储能设施。今年9月,青海电力市场管委会在《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现阶段新能源发电企业可不与特定独立储能对象进行容量租赁交易,而向全省独立储能市场整体进行容量租赁。相关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未按期、足额配储的新能源项目自并网之日起,对其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设置3倍惩罚系数同时在存在弃风弃光情况时优先承担发电受限影响。

2023年,新疆地区对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新能源制氢项目电网消纳部分、园区新能源项目、抽水蓄能配套新能源项目等最低配储比例进行了要求,主要区间为10%-20%、2h,同时,新疆也鼓励集中共享配储或租赁配储。

甘肃新能源配储政策较为清晰。2023年《关于甘肃省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新增新能源项目和存量新能源项目配储进行了分别要求。此外,据风芒能源观察,甘肃是目前出台驭风政策中,唯三要求驭风项目配置储能的省份之一。

宁夏近来对新能源配储有了新要求。7月31日宁夏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表示,存量新能源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并网)未配储或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优先弃电至装机容量的10%。并网新能源项目未配储时间超过30天的,重新续租或自建时,按原配储比例2倍规模配置(时长不变)。

相对而言,陕西对于新能源配储的态度不算明朗。据了解,7月陕西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中指出,鼓励投资主体及工商业用户等通过自愿配置储能等方式提高屋顶分布式光伏消纳比例、减少上送电量。此外,2022-2023年,陕西省新能源竞配方案中均未要求配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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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地区

内蒙古、山西、河北、天津、北京5省市

从要求配储方式上说,除北京外,其余四省区均提及鼓励租赁配储或共享配储。

作为新能源装机大省,内蒙古对新能源项目分类更加细致,同样地,其配储要求也更加细化。2023年11月内蒙古颁布6个试行市场化实施细则,对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均要求原则上配置不低于15%、4h的储能设施,对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则表述为按照全额消纳、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的原则,配置适当比例的储能。值得一提的是内蒙古对于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同样要求配置15%、4h的电储能,但文件特别指出,储氢设施容量大于4小时制氢能力的可适当相应降低配储要求。

山西近年来新能源配储相关政策较为稳定。今年3月底《山西省能源局关于下达山西省2024年煤电和新能源一体化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与2023年12月《山西省能源局关于下达山西省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年度建设计划的通知》,均未明确配置储能。据储能与电力市场《新能源配储之势有增无减:配储27GWh,2024年9地67GW风光指标下发,国家电投/华电/三峡领衔》一文,山西目前未明确要求新能源配置储能。

河北新能源配储政策变动幅度较大。8月1日《关于促进独立储能加快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9月30日起,未开工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的,鼓励优先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储能,不再单独配建容量低于10万千瓦/20万千瓦时的储能设施。也就是说,未开工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的,单独配建储能的均不低于10万千瓦/20万千瓦时。此外,该通知还明确,独立储能可在同一省级电网区域向新能源项目出租容量,不受市域限制。

北京并未明确新能源项目配储相关要求。在2023年11月印发的促进新型储能发展的通知中提到新型储能企业面对发电侧等需求,支持开发建设智能管理系统,“支持新型储能企业面向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等各类场景的不同需求,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能源数字化技术,开发建设高效安全的智能管理系统”。

天津对于新能源项目配储未达到承诺比例的,要求较为严格,“新能源企业配置储能容量未达到承诺比例的,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应新能源容量规模的2倍予以扣除,直至全部解网。”同时,天津也指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租赁集中式独立储能实现储能配置要求的,优先并网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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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

黑龙江、吉林、辽宁3省

黑龙江相关新能源配储方面政策公布不多,且据储能与电力市场2023年《1325MWh储能项目进入实质阶段,东三省储能项目及政策分析》一文,截至2023年10月,黑龙江并未出台明确的新能源配储政策,但从实际落地情况来看,黑龙江风电配储比例为10%、2h。今年5月,黑龙江一条新政表明其“支持系统友好型‘新能源+储能’电站、基地化新能源开发外送等模式合理布局电源侧新型储能”。

吉林对于新能源配储要求较为明确。2023年8月《吉林省能源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实施方案》指出,引导新能源开发主体在电网侧联合开展集中式储能电站建设,储能规模不低于新增新能源装机容量的10%、2h。当年11月《新型储能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明确新能源最低配储要求为15%、2h,并于12月再次发文强调新能源最低配储比例为15%、2h。同时吉林也鼓励采用集中共享方式或租赁等方式实现配储要求。

辽宁鼓励配储,但对不同类型的新能源项目配储要求似乎不同,据统计当地最早提及配储的是2021年,承诺风电配储10%以上的优先申报项目建设方案;2022年,优先鼓励承诺按照建设光伏功率15%的挂钩比例(时长3小时以上)配套储能(含储热)设施,并按照共享储能方式建设。近两年似乎没有专门的政策提及新能源配储具体规模及时长。但辽宁在2023年7月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指出,重点在新能源大规模接入和电网枢纽位置等布局辽宁第一批储能示范电站,并分为不同场景,如在新能源电压支撑能力不足、供电可靠性较低的地区布局构网型储能,在新能源外送能力受限的地区布局长时、大调节能力的能量型储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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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地区

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6省市

具体要求方面,该6省市要求配储比例大约集中在10%-20%、1h-2h区间范围内。此外,该地区江苏、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等省市均明确,鼓励集中共享配储。

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山东近两年较少出台明确具体新能源配储比例相关政策,但2021年4月,山东发改委《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最低配储比例为10%、2h。2023年底,山东省出台文件表明,2025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光伏项目免配储,2025年后建成并网的海上光伏项目原则上配储不低于20%、2h。此外,相关媒体称,山东在国内率先提出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2023年8月,山东印发《关于开展我省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的配储按自愿原则,符合条件后可转为独立储能。

江苏对于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储要求为10%、2h,包括陆上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海上风电光伏项目,并支持储能项目先建后配。此外,江苏还鼓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地分布式光伏发展情况,可结合实际需要审慎适时出台有关配储政策。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9月江苏出台的相关政策指出,已并网的新型共享储能可按并网容量为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与江苏支持储能先建后配的态度不同,上海2024年海上风电竞配方案指出,海上风电并网需同步实现规定一半容量以上的新型储能建成并网,剩余规模在海上风电并网后一年内建成。同时规定,配套储能未按上海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期建成投运的,每逾期半年(不到半年按半年计),上网电价降低0.01元/千瓦时。

相较而言,浙江对于新能源配储比例要求并不算高。2023年8月该省发文明确,2024年1月1日起并网的近海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配储要求为10%、2h,并鼓励存量新能源项目按上述比例配储。并指出,新能源配建储能应以共建、租赁方式为主,自建方式为辅。此外,《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储工作 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一文指出,在富阳区,对于消纳条件好,储能配置比率高的新能源项目优先列入建设计划优先并网。

福建与浙江新能源配储相关要求类似,2023年海上风电竞配方案与2024年光伏电站开发建设项目其中提及配储比例均为10%、2h,要求配储与新能源项目工期匹配同时建成、并网。但福建与浙江又有一些不同。福建发改委在前段时间的某个政务回复中提到,2017年来福建未新增核准陆上风电场项目。与此同时,福建在配储方式上明确提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储能规模。

7月25日,广东对新能源配储相关要求进行了重大调整,该政策指出,2025年及以后首次并网(指通过电网公司批复的正式接入系统方案并网)的海上风电、陆上风电和装机容量大于3万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2小时配置新型储能;此外,还明确了自发文日起,新能源发电项目可跨地市配置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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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风芒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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