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热背后,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合规建设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2024-09-20 03:09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关键词:

据能源圈了解到,近年来,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的投资热度不断上升,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作为结合了风光、绿电、储能、绿氢、绿氨醇等多种形式的项目组合体,可同步破解风光发电的“消纳”以及涉氢项目的“储运”两大难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政府追求产业链集成,壮大当地经济体量的目标。得益于国家政策推动力度持续增大,中国的风光制氢一体化产业取得显著发展,特别是在内蒙古等西北部省份风光资源丰富地区,大中小项目并行,仅2024年上半年,投资规模预计已超五百亿元,整体市场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

尽管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由“示范”到“商运”日益火爆,但是也应该看到在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开发建设中,存在诸如风光项目与制氢项目投资主体不一致、建设进度不匹配、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要求不同以及制氢产品后续消纳不确定等问题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需要投资人在项目投资论证过程中予以重视。我们重点从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投资主体、项目选址、项目合规手续要求以及项目建设等四个方面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性分析:

一、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投资主体风险

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虽名为“一体”,但是风光项目与制氢项目在物理上仍互相独立。那么从立项角度分析,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既可以一体化备案,也可以拆分为风光项目和制氢项目两个项目进行立项,完全依赖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的要求。例如《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就明确要求电源、制氢等部分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并且在建设运营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对于未出台明确管理政策的地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风光项目和制氢项目两个项目进行立项,并由不同主体进行建设的,并不被法律所禁止。

由同一主体负责一体化项目备案以及项目建设的,能够更好地匹配不同类项目间的建设进度,避免不同项目合规手续办理进度不一致的风险,从而实现同步投产的目标;同时能够避免因违反《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直供电”的合规风险,但是这也对投资主体管理不同类型项目投资建设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风电项目在大部分地区仍采用核准制,如果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采用备案制的,是否有充分的政策依据还有待观察。

反之,如果由不同主体负责风光和制氢项目立项建设的,一方面允许在氢能或新能源单一领域内发展的投资人可通过组建联合体方式参与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更有利于市场主体的优化组合;另一方面由不同投资主体分别投资,也有利于风光和制氢两个不同类型项目间的风险隔离,但是在该种情形下,不同类型项目建设进度可能不一致、“直供电”合规性等问题则成为投资人需要重新审视的要素。

对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投资主体的要求,也衍生出另一个需关注的问题,就是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投资主体能否进行变更。首先应当关注项目所在地是否存在禁止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禁止性规定,同样是《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就规定了项目开发主体应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股权结构。对没有禁止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投资主体规定的地区,还需要考虑当地政府对新能源项目并网前变更投资主体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作为单一项目立项的,那么也需要受到新能源项目并网前不得变更投资主体政策的规制。

二、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选址风险

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一方面需要满足国家对光伏、风电项目用地的要求,另一方面还需考虑制氢项目的选址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规定,氢、氢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则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虽然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制氢项目无需安置在化工园区内的豁免规定,但个别地方已有所突破。如内蒙古在今年4月份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绿氢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绿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此外,四川省、海南省、河北省、山东省、广州市、郑州市、沈阳大东区、布尔津县、六安市、武汉市也已出台绿氢项目无需安置于化工园区内的政策。对于未出台制氢项目无需安置于化工园区内政策的地区,制氢项目作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项目,仍应当选址在化工园区内。

如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选择布局在化工园区内,并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化工园区既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了解化工园区既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如为划拨方式取得的,则化工园区作为出租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的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此外,即便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仍可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投资人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影响光伏、风电项目后续的升压站、综合楼、制氢项目的制氢站(含制氢车间、纯化车间及测试基地)等永久建筑物部分规划、施工许可及不动产权证(房产部分)等合规手续办理。

三、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合规手续风险

在投资建设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过程中,除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风电光伏项目以及制氢项目的常规建设工程合规手续外,由于氢仍属于危化品,投资人还应当就制氢项目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相关的安全审查、安全条件论证等合规手续。相关规定详见下表:

四、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建设风险

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原则上需要风光项目与制氢项目同步投产,对离网型项目而言,制氢项目未投产或分期投产的,则风光项目也无法投产或者只能按比例分批达产;而对并网型项目而言,通常对项目的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都有一定比例的限制,风光项目或制氢项目仅有一端建成投产的,都会影响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正常运营。

此外,由于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包含风光和制氢两部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相应工程所要求的资质也大相径庭。风光项目通常要求施工单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而制氢项目则需要石油化工领域的相关资质。而能源行业内主要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般鲜有同时具备石油化工领域相关资质的,反之亦然。这也就导致需要具备不同领域资质的施工单位组建联合体,参与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总承包或者施工工程的情况。而一旦组建联合体,则需要统筹考虑联合体各成员方在具备同类型资质时“就高不就低”的适用、联合体成员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等一系列问题。

结 语

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作为近年来刚兴起的产业形态,其发展必然会经历从粗放到逐步合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也将与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投资人一起直面挑战与机遇,共同推动整个产业更加成熟、高效、可持续发展。

资讯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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