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3部门发布《煤矿煤仓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应急规发〔2024〕4号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山西局山西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煤矿煤仓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各市能源局:
为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煤仓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煤仓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督促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煤仓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积极推进煤仓及煤流运输系统优化和机械化、自动化升级改造,加强煤仓设计和施工管理、煤流源头及过程管控、日常管理维护,强化堵仓、溃仓现场处置,严防各类煤仓事故发生。
附件:煤矿煤仓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山西省能源局
2024年9月4日
附件
煤矿煤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煤仓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省内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煤仓是指井下煤仓,包括主煤仓、采区煤仓以及溜煤眼、溜矸眼、矸石仓等,以下统称煤仓。
第四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煤仓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应当明确煤仓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具体牵头管理部门,明确机电运输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防、防治水、调度等部门相关安全责任,明确每个煤仓具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人。同时制定给煤机司机及现场其他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仓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施工、安全管理、日常巡检、检修维护、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监督检查、防止堵仓溃仓、停复用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章 煤仓设计管理
第六条 煤仓设计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项设计(含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等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新采区、近距离煤层开采或单一水平生产的煤矿应严格控制设置井下煤仓的数量,可通过胶带转载、集中控制等方式,保证井下煤流运输衔接顺畅。
第八条 煤仓仓体应根据井下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际,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及耐磨防挂壁、防渗水材料应用、预留煤仓放水孔、预设清理及疏通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增强煤仓防堵防溃能力。
第九条 煤仓底部给煤系统应设置防溃仓闸板等装置,给煤机应具备远程操控、无人值守功能;给煤机操作平台必须设有畅通的安全通道,操作平台与给煤机出料口应设计合理的安全距离。严禁将放煤硐室或操作台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两者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倾斜巷道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宜布置在巷道上山方向。
第十条 煤仓入口处应安装强度合适的篦子(孔眼尺寸不大于300mm300mm)。条件允许时,煤矿应在煤仓上口安装破碎及除铁设备。同时推广应用视频AI异物识别技术,严防大块煤矸和铁器、木料等杂物进入煤仓。严禁煤仓兼做流水道,煤仓上口应有防止井下水流入煤仓的措施。
第十一条 煤仓上、下口及周围应当设置视频、人员接近预警(电子围栏)或红外热成像、C0传感器、CH4传感器、煤位计等监测仪器设备,根据需要加设温湿度传感器,并与矿井调度系统联网,实现对积煤异常等情况即时报警功能。
第十二条 煤仓上口应当设置瓦斯排放孔,煤仓上下口、转载点及其附近巷道应当设计完好、可靠的通风设施和防治瓦斯、煤尘、火灾等设施;煤仓周围各转载、放煤、除尘、通风等机电设备必须使用防爆设备。
第十三条 煤仓附近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注明存在的风险及管控措施。煤仓上口必须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等安全设施。
第三章 煤仓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选用安全管理能力强、施工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进行煤仓施工。施工前应当分别对煤仓相关设施砌筑、材料使用、设备装置安装或拆除等施工作业和高空坠落、设备失稳、有毒有害气体等危害因素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根据现场施工条件,编制专门作业规程,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紧急停工程序、事故报告机制及应急措施等,并确保所有施工人员都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督促施工队伍严格按照煤仓设计和施工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采用反井钻机掘凿煤仓时,扩孔作业过程中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处理堵孔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第十六条 煤仓施工作业必须安设视频监控、CH4传感器等监测监控仪器设备,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煤仓施工遇到软岩、煤层或地质构造,必须采取专项措施加强支护,遇到涌水点或渗水点,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仓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队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标准施工。
第十八条 煤仓施工完成后,煤矿企业必须进行严格验收测试,只有在满足所有安全和质量标准后,煤仓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 煤流源头及过程管控
第十九条 煤矿应加强采掘工作面大块煤(矸)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采煤工作面安装破碎机,防止大块煤(矸)进入煤流运输系统。
第二十条 煤矿应严格管控采掘工作面顶板淋水、放水孔流水、冷却水及井下巷道废水,加强冷却、喷雾、液压等系统检修,严禁产生的水液直接排入煤流运输系统。原煤含水量较大时,应当在煤流运输系统安装煤水分离装置。带式输送机上存在积水时应及时处理,严禁利用带式输送机排水。
第二十一条 煤矿应加强煤流运输系统巡检和清理工作,防止废弃锚杆、金属网、木料、铁器、胶管、风筒等杂物进入煤流运输系统。
第二十二条 煤矿应加强煤流运输系统喷雾装置检修维护,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煤流运输系统如无煤(矸)运输时应关闭喷雾控制阀门,防止长流水现象。出现皮带拉水应及时停机处理。
第五章 煤仓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煤矿煤仓实施日常检查和定期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至少每班对给煤机及相关安全设施完好性进行一次检查,并有检查记录。每月对煤流运输系统的破碎、除铁及其他相关设施、放仓系统和煤仓通风、防瓦斯、防治水、防尘、机电、监测监控设施设备等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发现严重隐患立即停止使用煤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治。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煤仓设计要求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警示和设施配置、监测监控、煤流源头及过程管控,做好煤仓防水工作。煤仓内煤(矸)含水量较大或存有积水时,应当采取煤仓下口钻孔截排引流或通过给煤机点动逐步放水等措施。煤仓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引流等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合理确定存煤仓位,煤仓装载量、空仓量应当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矿井停产检修24小时及以上,必须将仓位控制在最低位置,严禁无施工任务放空。煤仓长期不用时必须放空并采取防止风流短路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煤仓停复用管理。长期停用煤仓复用时,煤矿必须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制定放仓管控流程,对煤仓内积水积气、水煤及存煤仓位、煤流沿线机电设备等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放仓。
第二十七条 煤矿应加强煤仓设施和设备维护管理,定期检查设备、设施完好性,规范测试试验,加强维护并及时检修。煤仓检修、清理、修复加固必须进行现场风险辨识评估,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自上而下递进作业。进行修复加固确需动火作业时,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煤仓探查时,应当使用成像扫描仪、摄像仪等设备,避免人员进入煤仓。确需入仓处理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必须配备安全监护人员,加强警戒和观测,严防坠落、煤矸垮塌、窒息、中毒、陷入煤泥等事故。检修煤仓下口给煤机时,应当在煤仓上口设置警戒,防止煤流、杂物进入煤仓,并采取防止风流短路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煤仓检查、运行、检修维护等应详细记录,实施建档管理,作为事故调查和日常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加强无人化探仓、清仓、疏通技术装备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应用煤仓探仓无人机和日常巡检、清仓等方面的机器人,实现无人化作业,提高煤仓管理科技水平。鼓励采用智能感知技术、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AI)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预测煤仓的运行状态和趋势,及时发现堵仓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煤仓和清仓需求,研究运用智能感知和人工智能清仓技术及设备,实现煤仓设备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控制,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煤仓事故案例分析、安全风险评估和相关应急资源调查,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和应急资源调查状况,制定煤仓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开展煤仓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培训和演练,使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煤矿现场处置堵仓、溃仓等情况时,矿领导应当组织现场勘查,研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煤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严禁擅自盲目处理;现场处置作业时,矿领导必须现场监督指导,配备安全监护人员,必须确认煤仓内积水排出、周围巷道支护稳定、通风可靠、有毒有害气体消除、煤流运输停用、警戒人员就位、安全防护等安全措施执行到位,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处理。严禁单人作业,同时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
第三十二条 煤矿处置堵仓时,优先采用高压气流、空气炮、超声波、固定机械装置等方式进行疏通,严禁采用高压水冲方式或上部灌水将堵塞煤泥稀化的方法疏通。确需人员入仓处理的,严禁从煤仓下方进入,人员必须全程佩戴结实且有适度富余长的安全带,并与固定的设施连接,同时严格检查安全带的连接固定情况,确保连接可靠稳固,严防煤仓内作业时高空坠落和疏通时形成负压将人员卷入。确需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加强煤仓内堵塞部位上部和下部空间瓦斯、煤尘浓度的检查,严格控制装药量。
第三十三条 煤矿处置溃仓时,必须明确给煤机闸板操作流程及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职责,加强煤仓内水煤仓位及给煤机闸板观测,设置施工区域警戒线,防止其他人员误入,确保施工人员站位安全、给煤机闸板操作规范,严防发生二次溃仓事故。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处置堵仓、溃仓结束后,应当组织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调查,查明堵仓、溃仓发生原因,厘清和追究相关责任,提出并落实切实可行的管控和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废弃煤仓管理。废弃煤仓必须进行封堵处理。封堵前必须经分管矿领导组织安全评估,封堵时应制定专项方案和防坠落、防水害、防漏风、防瓦斯、防溃泄、防垮塌等安全技术措施,封堵后必须由分管矿领导组织验收,同时应明确日常巡查部门和巡查周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研判并处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中关于煤仓初步设计、安全设计的审查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煤仓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督促煤矿落实煤仓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打击整治煤仓违章作业行为,严防各类煤仓事故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煤矿在用煤仓及煤流运输系统优化、改造,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煤矿地面煤仓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9月4日印发
资讯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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