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动BIPV规模化发展

发布时间:2024-06-22    来源: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关键词:山东

6月18日,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明确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用渔光、盐光互补等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生态修复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建设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模式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建设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深入实施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引导企业深入执行绿色采购指南。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和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

原文如下:

为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实现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jsxtc@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二、信函可寄送至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动能协调处,电话:0531-51783147,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

附件:

1.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推动实现生产生活方式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业发展、能源转型、生态建设、日常生活等领域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项目支撑、要素保障、评估督导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推进落实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并推进实施重大政策措施。

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统计、机关事务管理和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绿色行为规范】 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贯彻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理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采用绿色低碳产品,推进无纸化绿色办公,发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示范引领作用。

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绿色低碳转型要求,加大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生产经营活动数字化、绿色化,节约集约利用能源资源。

个人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积极参与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生活垃圾分类等绿色低碳活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七条【行业组织作用】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创新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合作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支持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开展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活动。

鼓励发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志愿服务,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活动。

第八条【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开展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相关活动,营造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的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开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公益宣传,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科普场馆等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绿色低碳意识。

第九条【考核奖励】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成效情况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

对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条【产业格局】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突出特色产业,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产业格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组织制定产业发展目录时,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明确鼓励类行业、限制类行业以及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第十一条【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方向,对重点行业进行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通过产能整合转移、产业链再造、价值链提升等方式,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二条【技术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发展。

第十三条【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产业政策要求,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强化环保、质量、技术、节能、安全等标准引领,推动产业有序发展、绿色转型。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完善对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资源环境影响的评估论证机制,强化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生态保护。

第十四条【绿色低碳产业】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产业培育,加大对重点绿色低碳产业的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数字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培育壮大数字产业,打造先进计算、新型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网络安全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积极推进光电子、高端软件等核心基础产业创新突破,前瞻布局未来网络、碳基半导体、类脑计算等未来产业。

全面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进特色优势产业补链强链,打造国际一流的智能家电、轨道交通、动力装备等先进制造业集群。积极发展网络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管理等新模式,积极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第十六条【海洋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海洋等部门应当大力发展海洋特色新兴产业集群,加强海工高端装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海洋新材料研发应用,促进海洋生物医药创新,推进海上能源开发利用,推动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文化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掘儒家文化、泰山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等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好客山东全域旅游示范区、国际著名文化旅游目的地。

第三章 能源转型

第十八条【新型能源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实现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协调互动,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第十九条【能源市场机制】 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在竞争性领域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监管体系。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投资、经营和管理主体应当公平竞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能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能效引领,组织落实细分行业新建项目差异化能效准入标准,引导企业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对标国家能耗限额先进标准。

鼓励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加强生产环节能耗监测和节能管理,加快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应用。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二十一条【化石能源替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因地制宜实行化石能源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

第二十二条【优化用电结构】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持续优化用电结构,提高省外来电中绿电比例,支持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绿色电力消纳;构建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的智慧能源系统,推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提升新型储能应用水平。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支持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站与电网并网。

第二十三条【新能源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确定新能源发展重点方向,合理有序开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核能、氢能等新能源,推动新能源多元化推广应用。

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用渔光、盐光互补等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生态修复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建设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模式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建设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核电,推动自主先进核电堆型规模化发展,拓展供热等综合利用。

第四章 生态建设

第二十四条【美丽山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资源,建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生活富裕的美丽山东。

第二十五条【生态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精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对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实行严格保护,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生态空间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

第二十六条【土地节约集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调整优化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国土绿化空间,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和湿地保护修复,全面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开展开发区闲置土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培育水权交易市场,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比例和海水淡化利用规模,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八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发展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保护补偿等机制,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二十九条【废弃物循环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产业特色,建立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废弃物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加强可再生产品替代应用,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利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和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重点废弃物循环利用,督促企业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第三十条【园区管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支持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低(零)碳园区建设,创新低(零)碳园区建设管理机制,制定建设规范、评价标准和激励政策,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章 绿色生活

第三十一条【绿色生活方式】 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深入实施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引导企业深入执行绿色采购指南。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和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

第三十二条【绿色消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扩大节能环保汽车、节能家电、高效照明等绿色产品供给,引导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绿色建材、节能产品、节水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等绿色消费激励机制。

消费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停止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产品。

第三十三条【绿色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完善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线网结构,提升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建设便捷舒适的慢行道路设施,提升慢行通道的连续性和功能性,优化慢行交通环境。

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第三十四条【食品节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餐饮节约管理,反对并制止食品浪费,推动开展光盘行动。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减少采购、物流、储存、消费等环节的食品浪费。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等管理制度,统筹安排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分类运输系统,提高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十六条【二手商品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规划布局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规范有序发展。

鼓励社区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

第三十七条【过度包装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行业管理,指导相关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标准建设】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分领域分批次制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标准。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相关企业积极引进、参与国内外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标准制定,参与碳足迹数据库建设。

第三十九条【绿色转型评价】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绿色转型相关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作为相关企业和项目获得财税支持、享受投融资优惠等方面的参考。

第四十条【绿色金融服务平台】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大数据等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平台,通过大数据资源平台等渠道采集、整合绿色金融相关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支撑。

第四十一条【绿色发展价格机制】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政策机制,促进能源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完善促进节水减排的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二条【财政税收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金融服务等活动的财政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多元化绿色投融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票据、绿色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支持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或者与政府引导基金联合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相关的企业和项目。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小型、微型企业等经营主体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增信服务,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第四十四条【碳排放统计核算】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各设区的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

第四十五条【碳排放权管理】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管理,推动能耗、煤耗、碳排放权等指标更好保障省级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十六条【低碳供应链服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产品碳足迹相关核算评价体系、标准与计量体系、基础数据库,培育专业高效的评价认证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

支持链主企业、行业组织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等加强对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碳排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

第四十七条【人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转型相关领域人才的培育和引进,通过事业育才、政策聚才、柔性引才等模式,建设适应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的技术人才队伍。

鼓励相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合理设置学科和教学培训内容,加大绿色低碳高层次人才、应用型人才、急需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第四十八条【创新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培育绿色技术相关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节能降碳、碳排放监测和碳汇核算等应用研究,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与绿色技术相关的成果转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制度,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规模化应用。

第四十九条【节能管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全省节能工作,建立健全节能审查制度。工信、住建、交通、机关事务等部门分别负责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五十条【容错免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在改革创新或者探索实践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资讯来源: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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