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能源圈了解到,5月27日,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细则适用于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省中长期电力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电力现货市场。相关条件成熟后纳入湖南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体系统一运营管理。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准入条件为:
1.按照要求签订相关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纳入常态化管理。
2.可调节容量不小于10兆瓦,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
3.具备完善的技术支持系统,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和控制能力,具备监测、预测、接收指令分解执行等功能。
4.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能够按要求上传量测数据。
5.满足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接入要求,并通过相关能力及要求测试。
6.现阶段,参与聚合的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等聚合资源应为具有国网湖南省电力营销户号、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
为推动虚拟电厂建设,引导可调节负荷、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等新型主体聚合参与市场交易,根据《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湖南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2023版)》等,湖南电力交易中心会同湖南电力调控中心编制了《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市场主体征求意见,请于5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发送至联系邮箱。
联系电话:0731-85332592,0731-85332100(传真)。
联系邮箱:410150773@qq.com
附件: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7日
附件
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湖南省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打造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供给和消纳体系,推进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根据《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版)》、《湖南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2023版)》等,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本细则所称虚拟电厂包括虚拟电厂运营商及其聚合的可调节负荷、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等一种或多种资源(以下简称“聚合资源”)。
现阶段,虚拟电厂不得跨市州聚合资源,条件成熟后另行调整。
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应为电网调度机构调度范围之外的资源。同一资源只能被一家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省中长期电力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电力现货市场。相关条件成熟后纳入湖南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体系统一运营管理。
第四条 [权力与义务]虚拟电厂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获得相关服务费;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指定网站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从业人员、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及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三)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聚合资源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发用电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和聚合资源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聚合资源信息保密义务;
(四)服从统一调度,执行相关指令和履行合同约定,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满足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接入等要求;
(六)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准入条件为:
1.按照要求签订相关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纳入常态化管理。
2.可调节容量不小于10兆瓦,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
3.具备完善的技术支持系统,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和控制能力,具备监测、预测、接收指令分解执行等功能。
4.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能够按要求上传量测数据。
5.满足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接入要求,并通过相关能力及要求测试。
6.现阶段,参与聚合的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等聚合资源应为具有国网湖南省电力营销户号、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 [市场注册]市场注册
1.虚拟电厂运营商及其聚合资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当符合准入条件,由虚拟电厂运营商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2.虚拟电厂注册程序按照《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执行。其中,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虚拟电厂运营商与其聚合资源签约时间最短为6个月。
4.完成注册的虚拟电厂可自注册手续完成的次月起按照本细则及相关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方案参与包括购电和售电、提供电力调节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5.注册所需提供的材料:
(1)《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3.6售电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2)聚合资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聚合资源签订的聚合协议、用电客户编号、发电客户编号。
6.注册信息变更按照《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4执行。如虚拟电厂的聚合资源及关键技术参数发生变更,变更前应重新进行系统测试,通过测试的虚拟电厂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必要时应重新签订入市相关承诺书、协议,履行承诺、公示等程序。变更后参与次月交易。注册信息变更期间应正常履行已签订的市场合约。
第七条 [市场退出]市场退出
参照《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参与中长期市场]虚拟电厂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
1.代理聚合的分布式电源(含全额上网和余电上网,具有独立上网关口和户号)参与中长期电量交易,参照《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相关条款执行,交易电量不得超过上月总上网电量的1.1倍。(如上月总上网电量为0,根据聚合资源规模、历史均值等实际情况确定。)
2.虚拟电厂代理聚合资源总体参与交易,暂不参与上下调预挂牌招标交易。上网电量交易合同纳入月度交易计划。
3.具有售电公司资质的虚拟电厂运营商作为售电公司代理与其有绑定关系的聚合用户参与中长期电量交易,参照《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售电公司的相关条款执行。
4.具有售电公司资质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可以在同一时段买入或卖出电量,但买入、卖出应分别交易,分别生成交易合同,分别结算。买入或卖出电量不得超过其发用电能力。
第九条 [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虚拟电厂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1.代理聚合资源参与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参照《湖南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2023版)》负荷侧市场主体有关条款执行。以其所有聚合资源的关口总加计算基线负荷并作为提供深度调峰辅助服务的依据。
2.虚拟电厂运营商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获取调峰需求信息、按要求申报相关信息、履行调峰指令。
3.虚拟电厂申报调节量不高于年度最大负荷与基线负荷的差值,其中,年度最大负荷为所聚合资源曲线同一时段叠加的最大值。
4.虚拟电厂暂不参与辅助服务费用的分摊。
第九条 [参与现货市场]虚拟电厂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
按照湖南省电力现货试运行有关规则、方案执行。
第十条 [计量]计量
虚拟电厂聚合资源的计量参照《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湖南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2023版)》执行。
第十一条 [结算]结算
1.虚拟电厂上网电量结算参照《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相关条款执行。
(1)当上网电量高于合同电量时,按合同电价优先结算合同电量,超出合同的电量按现行政策执行;当上网电量低于合同电量时,按合同电价结算实际电量。暂不参与上、下调结算。
(2)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事先与其代理的聚合资源签订上网电量市场交易协议并提交湖南电力交易中心。虚拟电厂运管商可收取一定代理服务费。
(3)每月25日前,虚拟电厂运营商分解当月已成交的上网合同电量、电价和代理服务费至各聚合资源,各聚合资源确认已分解合同及代理服务费,并提交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出具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与虚拟电厂的聚合资源进行电费结算,与虚拟电厂运营商结算代理服务费。
2.虚拟电厂聚合资源的用电量结算参照《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售电公司相关条款执行。
(1)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与虚拟电厂的聚合资源进行电费结算。
(2)虚拟电厂运营商如作为售电公司代理非虚拟电厂范围内的其他用户参与中长期电量交易,按售电公司一并结算。
(3)虚拟电厂聚合资源中由其他售电公司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中长期电量交易及结算关系不变。
3.深度调峰辅助服务结算参照《湖南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2023版)》负荷侧市场主体有关条款执行。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事先与其代理的聚合资源签订辅助服务费用分配协议,并将协议及分配结果提交市场运营机构,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出具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分别与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进行结算。
4.虚拟电厂如有聚合其他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电量结算按《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与相应代理的售电公司结算。由于电力调节产生的电量偏差暂由用户与其代理的售电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具备技术条件后,进行偏差识别并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规则编制]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编制,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