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工作的通知》
据能源圈了解到,12月18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工作的通知。已投运或在建的配建储能可按要求转为独立储能;已领取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配建储能、涉及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的配建储能,暂不可转为独立储能。
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后,享受独立储能项目价格政策,充放电费用由电网企业统一结算,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原有新能源项目应通过租赁方式落实自身配储责任,租赁容量不低于新能源开发方案要求其配置储能容量,若达不到要求,其配建储能不予转为独立储能。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未开工建设的配建储能,原则上采取租赁独立储能方式或直接按照独立储能模式开展建设。
电网企业要按照“能转尽转”原则,简化流程,加快办理配建转独立项目相关手续。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项目需满足的要求如下。
配置独立的电力电量计量装置,能够实现对项目充放电电力、电量的独立计量功能。
具备独立的自动发电控制功能(AGC),具备省级调度机构联调测试和远程控制功能,具备调度主站远方控制能力,传送调度主站的实时运行信息满足调度机构实时监视要求。
设备选型和安装符合《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DL/T448)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满足安全及消防规定,配建CO、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H₂等复合型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具备完善的消防报警和防止复燃措施。
并网前完成主要设备、系统的型式试验和整站调试试验,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已投运的新能源配建储能应通过质监机构现场检验检测,并获得合格的质监报告。
以下为原文
资讯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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