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兴经营主体!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发布

发布时间:2024-08-08    来源:上海发改委   关键词:上海电力,电力交易,电力现货市场,

获悉,8月7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其中,新增新兴经营主体参与现货市场

虚拟电厂。通过先进的控制、计量、通信等技术和软件系统,实现分布式电源、储能系统、可调负荷等多种分布式资源的聚合和协同优化。

独立储能。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

新增其他经营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允许其他经营主体参与现货市场交易,与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相关条款保持一致。

虚拟发电商以及虚拟电厂、独立储能电站等新型经营主体根据参与的市场交易类型,享受与上述经营主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需满足参与现货市场的技术条件。虚拟发电商应通过政府授权获得相应规范性文书,即政府主管部门对电 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接受指定的虚拟发电商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并组织交易和进行结算的授权文件;条件成熟后还可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对虚拟发电商的认定文件等。

发电侧主体新增虚拟电厂及独立储能等新兴经营主体

参与现货市场报量报价的电源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公用燃煤发电;

(2)政府主管部门规划纳入现货市场的其他电源主体。

(3)虚拟电厂及独立储能等新兴经营主体原则上均可参与上海电力现货市场,相关细则待上海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较为成熟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后再另行制定。

此外,为建立现货市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机制,新增了分时电价(四)现货市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

市场初期,若市场电价峰谷比低于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按以下原则执行:

现货市场长周期(月度)结算试运行前,直接交易仍遵循“分时段结算,月结月清”的基本原则,直购用户和代购用户仍按照本市用网侧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 14 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其中,批发用户将现货结算日形成的日清分结果纳入批发侧的月度结算。

现货市场长周期(月度)结算试运行后,直购用户和代购用户按照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开展电能量结算(其中,零售用户按照与售电公司签订的双方合同结算),最终得出月度上网侧电能量结算均价后,用网侧电价再按照本市用网侧分时电价政策(若有)结算,即月度上网侧电能量结算均价叠加输配电价等后,根据分时电价政策中的浮动比率上下浮再叠加不平衡资金、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度电折价、系统运行费、政府基金及附加计算得出。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运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对上海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规则进行修订,形成《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已经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9月2日前,通过邮件将宝贵意见和单位信息反馈我委。

  邮箱:sunqx@fgw.sh.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模拟试运行版)》

  2.《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条款

附件:

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pdf

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模拟试运行版).pdf





资讯来源:上海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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