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发布瓶装石油液化气配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06    来源:   关键词:

近日,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涧县瓶装石油液化气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提出,供气(配送)企业送气服务人员在从事配送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撕启供气企业钢瓶塑封标识和警示标签。

(二)不得私自在家中或其他未经核准的场所存放瓶装石油液化气(含空瓶)。当天未配送的气瓶应及时送回充装企业(供气点)存放。

(三)禁止私自倒装、拆检、砸压石油液化气气瓶,禁止向气瓶掺入其他气体,禁止随意倾倒石油液化气残液。

(四)配送人员在配送服务时,要随瓶进行入户安检。对用户使用的连接软胶管、灶具、报警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并指导用户正确规范使用石油液化气;要向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免费提供安装、检查、试漏、咨询等服务,确保用户安全用气;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现场制止,制止劝告无效的,不得配送瓶装液化气;每次配送要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张贴安全检查警示标志;配送人员认为用户的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要告知用户并停止供气。

(五)不得擅自处理超期、漏气等“问题气瓶”,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送回供气企业处理。

(六)配送人员须统一着装,工作服必须印有供气企业标识和服务电话,佩戴上岗证,携带配送单和安检记录单;做到车辆干净、衣着整洁、热情服务。

(七)禁止配送人员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燃油等工业燃料。

供气(配送)企业车辆管理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供气(配送)企业制定符合实际的车辆管理制度。

(二)车辆手续齐全,各类保险在有效范围内。

(三)驾驶人员必须各类证件齐全。

(四)配送车辆必须标有警示语和供气企业名称及配送服务电话;配送车辆须安装防静电地板、静电橡胶拖地带及防火罩;配送车辆运输的瓶装液化气只能立放,不得平放或堆放,每瓶按规范加装两根橡胶防撞圈。

(五)供气(配送)企业定期对配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运行正常。

(六)禁止配送车辆混合装载其他货物。

(七)配送车辆不得倒卖、转借、租赁或转让其他企业和个人。

(八)配送车辆由供气企业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4年9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原文如下: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瓶装石油液化气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刻吸取银川市“6.21”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按照陕西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方案》(陕建发〔2021〕126号)和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榆政住建发[2023]178号)要求,现将《清涧县瓶装石油液化气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清涧县瓶装石油液化气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瓶装石油液化气供应秩序,维护液化气经销企业及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涧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销企业(以下简称“供气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向用户提供末端配送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条 供气企业须与送气人员、镇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及配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供气企业可以委托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业务,但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特性、符合全县交通道路配送实际的可选车型,由企业自主选购,并统一车辆标识。

第四条 用于城区及取得燃气经营权镇供气点的配送车辆,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和所在地镇联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供气(配送)企业要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车辆实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

第六条 瓶装液化气送气人员须参加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掌握一定的瓶装石油液化气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配送服务。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禁止从事配送服务;擅自雇佣未经培训人员配送瓶装液化气的按违规操作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瓶装石油液化气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熟悉城区及各供气点交通路网。

第八条 供气(配送)企业送气服务人员在从事配送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撕启供气企业钢瓶塑封标识和警示标签。

(二)不得私自在家中或其他未经核准的场所存放瓶装石油液化气(含空瓶)。当天未配送的气瓶应及时送回充装企业(供气点)存放。

(三)禁止私自倒装、拆检、砸压石油液化气气瓶,禁止向气瓶掺入其他气体,禁止随意倾倒石油液化气残液。

(四)配送人员在配送服务时,要随瓶进行入户安检。对用户使用的连接软胶管、灶具、报警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并指导用户正确规范使用石油液化气;要向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免费提供安装、检查、试漏、咨询等服务,确保用户安全用气;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现场制止,制止劝告无效的,不得配送瓶装液化气;每次配送要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张贴安全检查警示标志;配送人员认为用户的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要告知用户并停止供气。

(五)不得擅自处理超期、漏气等“问题气瓶”,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送回供气企业处理。

(六)配送人员须统一着装,工作服必须印有供气企业标识和服务电话,佩戴上岗证,携带配送单和安检记录单;做到车辆干净、衣着整洁、热情服务。

(七)禁止配送人员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燃油等工业燃料。

第九条 供气(配送)企业车辆管理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供气(配送)企业制定符合实际的车辆管理制度。

(二)车辆手续齐全,各类保险在有效范围内。

(三)驾驶人员必须各类证件齐全。

(四)配送车辆必须标有警示语和供气企业名称及配送服务电话;配送车辆须安装防静电地板、静电橡胶拖地带及防火罩;配送车辆运输的瓶装液化气只能立放,不得平放或堆放,每瓶按规范加装两根橡胶防撞圈。

(五)供气(配送)企业定期对配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运行正常。

(六)禁止配送车辆混合装载其他货物。

(七)配送车辆不得倒卖、转借、租赁或转让其他企业和个人。

(八)配送车辆由供气企业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 供气(配送)企业应积极组织配送员工开展燃气知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优质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供气(配送)企业要建立实名制购气系统,实现配送人员手机端操作,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完善用户档案。

第十二条 禁止供气企业向非自有钢瓶进行充装,2024年8月31日前供气企业要取消用户自提业务,全面实行配送服务。

第十三条 供气(配送)企业要向社会公布统一配送服务价格,价格变动时,要提前向用户发布公告;严禁供气(配送)企业及配送人员以任何理由向用户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供气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配送企业要按照供气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事配送活动,严禁超出经营许可区域经营配送。

第十五条 供气(配送)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

第十六条 配送人员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供气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其从业相关证件,并告知燃气主管部门。供气企业要加强配送人员管理,配送人员在一年内有2次以上违反相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的,由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吊销、注销或撤销配送人员从业资格,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燃气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供气(配送)企业配送人员、车辆、范围,接受社会监督,适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送气服务市场检查督导,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 供气(配送)企业和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为方便其他镇居民使用石油液化气,供气企业可申请设立镇换气点,但选址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4年9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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