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核准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22〕236号)文件有效期延期至2025年9月22日,请你单位积极协调并配合项目单位完成各项手续办理,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尽快并网投运;并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
原文如下:
大安市能源局:
《关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核准内容变更的请示》(大能源字〔2024〕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22年9月23日,我委以吉发改审批〔2022〕236号文件批复了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项目代码为2208-220000-04-01-314545,项目单位为大安吉电绿氢能源有限公司。由于项目用地手续等开工前其他要件办理周期较长,导致项目未能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为继续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你局申请,同意《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核准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22〕236号)文件有效期延期至2025年9月22日,项目在此有效期限内未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及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其余内容按照原审批文件执行。
请你单位积极协调并配合项目单位完成各项手续办理,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尽快并网投运;并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特此批复。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