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从调查、规划、组织实施、核准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做出要求。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布局项目不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应合理避让相关敏感性因素,确保符合自然资源、环保、林草、水利、移民、价格等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要求,落实用地、用林、用水、电网接入等外部建设条件。
组织实施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抽水蓄能发展规划确定的本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等,明确具体项目和建设时序,做好组织实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组织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优选项目投资主体,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投资落地等作为选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
核准管理时,核准机关应依据发展规划,结合咨询评估意见开展项目核准,不得以委托、授权等方式将项目核准权限交由下级机关核准。核准时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类型、装机容量、投资规模等,并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项目核准文件应抄送国家能源局。
监督管理过程中,投资主体应确保项目勘测设计质量,不得人为压缩合理勘测设计周期和压减正常设计程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监督投资主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压实投资主体责任。
项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办理项目环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用地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等手续。未取得必要许可文件依法不得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的监督和指导。
附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1月24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