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10月18日,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川渝一体化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行规则》的通知,本规则适用于四川、重庆两省市间开展的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后续待条件成熟,可将西藏电网及相关经营主体纳入到本市场中。
经营主体包括:
(一)服务提供方:调峰资源富余省(市)的燃煤火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负荷侧调节资源。
(二)服务需求方:调峰资源不足省的发电企业。
(三)输电方:电网企业。
独立新型储能根据省内调度计划,申报可交易时段、可交易时段的增加充电电力和交易价格、可充电容量等,按照价格非递增原则逐区间申报(最多5个区间),形成“电力-价格”曲线。
抽水蓄能电站根据省内调度计划,申报可交易时段、可交易时段的抽水电力和交易价格、可抽水电量等,按照价格非递增的原则进行逐区间申报(最多5个区间),形成“电力-价格”曲线。若抽蓄机组抽水时不具备连续调节能力,按照单机容量整数倍进行申报。
独立新型储能落地电量视为所在企业的跨省外购电量。独立新型储能落地电量对应的省(市)内放电量、放电时段及放电价格,由所在省(市)调度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则另行组织,并结算对应的省(市)内电能量费用。
抽水蓄能电站落地电量视为所在企业的跨省外购电量。落地电量对应的省(市)内放电量、放电时段及放电价格,由所在省(市)调度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则另行组织,并结算对应的省(市)内电能量费用。
抽水蓄能电站因参加市场交易而获得收益的20%由抽水蓄能电站保留,80%按国家相关政策处置。
原文如下:
来源:重庆电力交易中心